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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管理规定(试行)

更新日期:2014-06-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因公短期出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是指因友好访问、进修学习、合作研究、随团出访以及因其他公务经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审批出访、时间在 3个月以内的本校教职工。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工作应密切结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为目的,增强我校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扩大我校的知名度,促进国际学术交流。

第四条 我校因公短期出国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归口管理。

第二章 因公出国人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良好,身心健康,具有为我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六条 从事有关学术性质出访的人员外语水平应符合出国任务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涉外交际能力。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一)年龄在 60周岁以上(含 60周岁),属于退(离)休人员和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即将退休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 5 年的;

(三)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的。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和出国前管理

第八条 申请人接到因公短期出国任务后,需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对接咨询,并填写《我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审批表》。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审核申请人填写的《我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审批表》中的相关内容,结合申请人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出国经费来源及本人出访期间工作安排等情况提出明确的意见,经人事处、组织部、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的审批、护照申请、签证等出国前手续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要妥善安排本人出国期间的工作,离校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本人所在单位通报实际出入境时间。

第四章 出访管理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应做到:

(一)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对外表态要符合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

(二)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俗习惯。

(三)在对外交往中,注意内外有别,行动应符合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合乎常规。要严格自律,不得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

(四)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或机构联系,并及时向学校汇报请示。

(五)严格执行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及有关规定,控制和节约外汇开支。

(六)严禁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绕道旅行。

(七)不得故意分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不得以任何名义携带配偶及子女。

第五章 出国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起草学校年度出访计划及经费预算。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 校级领导及随团翻译人员的出访费用由学校承担,从学校外事经费中列支;其他出访人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或申请人自行筹措。

第十五条 在外费用开支和用汇标准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出国期限

第十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的出国期限以《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确认件》为准,在外停留时间按实际出入境时间计算。

第十七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不得改变出国身份,出国期满应按期回校工作。

第十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在外一律不得延期,超过停留期限则视为逾期。逾期未归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回校工作

第十九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 1 周内到所在单位报到并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未按时报到者,所在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返校报到后,应在 1 周内将在国外执行公务及遵守外事纪律的情况写成书面总结(一式 3 份),送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二十一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回国后1周内必须将所持因公护照退还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对无故拖延不退者,省外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ttp://office.qfnu.edu.cn/UploadFiles/glfw/2014/5/20145曲师大校字[2014]57号 关于印发《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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